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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将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2021-12-16 15:40 

12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通报了10家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其中9家企业信用分被记5-10分,1家企业被信用预警。

被记信用分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2家),记10分;

  •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家),记10分;

  • 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2家),记10分;

  • 不按签订合同履约(1家),记5分;

  •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1家),记5分;

  • 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1家),记10分。

 
 

可能有人会问,记信用分有什么用呢?当然大有用处!它将影响企业后续的招投标行为。

今年9月,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中:

第十条  竞争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预警或记5分的,披露期为一个月;不良行为记录为记10分及以上的,披露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竞争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基准分值增加5分记分:

(一)两年内发生同一类型不良行为的;

(二)在监管部门案件查处和相关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绝配合调查,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竞争主体配合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且提供串通投标或专家违法相关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按基准分值减少5分记分。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应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委托方)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转让(租赁)公告中和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的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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